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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飞诉谢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马腾飞,男,回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城关镇民族路。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桂敏,女,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长青路6号四方小区5单元3楼东户。
原告马腾飞诉被告谢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建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提供被告的户籍及居所地不在四方小区,其个人身份及基本信息不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腾飞的起诉。
诉讼费21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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