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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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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原告郑东成,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郑庄南街59号。
委托代理人苗秋柱、范玉军,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弓永长,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北花王村53号。
被告岳喜玲,女,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北花王村57号。
原告郑东成与被告弓永长、岳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5日、2004年12月20日、2005年1月4日、2005年2月4日、2005年3月17日、2005年4月15日,被告弓永长分六次向原告借款111000元,借款时约定月息1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还借款利息35000元,其余借款及利息15324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1、两被告支付借款111000元及计算至起诉时的利息42240元,以后利息要求继续计算;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4月15日借条6张,证明原告借给被告111000元;
证据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材料,证明二被告借款时是夫妻关系,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弓永长向原告借钱,给原告出具借条六张,分别载明:2004年12月5日借到原告20000元,利息1分;2004年12月20日借到原告35000元,利息1分;2005年1月4日借到原告16000元;2005年2月4日借到原告20000元;2005年3月17日借到原告10000元;2005年4月15日借到原告10000元。以上借款被告共归还原告利息35000元。被告弓永长、岳喜玲原系夫妻,于2005年8月3日离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现金打有借条,被告应按照借条数额清还,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双方在2004年12月5日及12月20日的借条上约定的月息1分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其余四次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5000元应予扣除;借款期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借款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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