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1-5522-4343

您所在的位置: 蚌埠怀远律师

律师推荐

张冬冬律师 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微信号码:15155224343

邮箱地址:568604729@qq.com

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蚌埠怀远律师

石林峰与被告闫晓杰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石林峰,男,成年。
被告闫晓杰,男,成年。
原告石林峰与被告闫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6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晓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被告闫晓杰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天200元,3天内归还,并给其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元。
被告闫晓杰未到庭答辩。
原告石林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2月2日被告闫晓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石林峰贰万元整(20000) 闫晓杰
2011年2月2日"。
被告闫晓杰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闫晓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2日,被告闫晓杰向原告石林峰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石林峰现金贰万元整,
闫晓杰 2011年2月2日"。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对被告闫晓杰向原告石林峰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闫晓杰出具的借条为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石林峰要求闫晓杰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约定有利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晓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林峰借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为151.5元,由被告闫晓杰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皖ICP备2022001270号-17 Copyright © 2023 hh1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淮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