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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微信号码:15155224343
邮箱地址:568604729@qq.com
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大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办事处凤凰台村235号。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娜,女,1980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办事处凤凰台村235号。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菊兰,女,1 968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经开区明湖办事处梁湖村374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温超英,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大磊、魏娜因与被上诉人宋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大磊的委托代理人崔华、魏娜的委托代理人赵玲,被上诉人宋菊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何大磊、魏娜在一审庭审中口头提出对何大磊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庭后亦按法庭要求出具书面鉴定申请。二审中何大磊、魏娜的补充上诉及庭审中亦要求对何大磊出具的"借条"进行司法鉴定,同时提出何大磊一审未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何大磊于2006年9月14日及同年10月15日出具"借条"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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