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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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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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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增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增伟与被上诉人张运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运潮于2010年9月9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的现金1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刘增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增伟、被上诉人张运潮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原告张运潮通过陈鏐现介绍与被告刘增伟等人相识,原告介绍被告等人到广东做运输生意。被告刘增伟等人开车到达广东后,认为工作条件和环境不适合自己工作,遂要求返回郑州。2009年12月11日,被告刘增伟向原告张运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运潮现金壹万元整",证明人陈金星在借条上予以签字。后经原告张运潮催要,被告刘增伟以该10000元应是原告张运潮支付的往返路费为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增伟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刘增伟向原告张运潮借款1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增伟借款后没有按期及时归还,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运潮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刘增伟辩称借条是在原告张运潮逼迫下出具的,虽有证人陈鏐现、王老进出庭作证,但因两证人与原告刘增伟一同出车运输,与被告刘增伟有利害关系,且被告亦无其他证据和其证人证言相印证,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的辩称理由因证据不力,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在诉讼中,被告刘增伟反诉请求原告张运潮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但因该事实与本案借款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处理,双方可另案诉讼解决。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增伟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运潮借款10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增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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