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蚌埠怀远律师
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微信号码:15155224343
邮箱地址:568604729@qq.com
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原告唐薏茗。
委托代理人廖荣华,系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有梁,系本溪市溪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延刚。
委托代理人宋彦明,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薏茗诉被告刘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薏茗及委托代理人廖荣华、王有梁和被告刘延刚及委托代理人宋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薏茗诉称:
2007年1月16日,被告刘延刚向我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0年8月底前还清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我多方索要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9月1日起计息)并承担诉讼费和差旅费用。
被告刘延刚辩称:原告所述的100万元并不是正常的民间借款,本案是由于原告欲要购买我的一个矿山在前期支付了约金而引起来的债务纠纷。双方共签有三份协议、合同,分别为第一次购买矿山股份的《股份转让合同书》、于广西北海签订的《协议书》和尚没有向法院提交的协议书。没有提交的这份协议书是有其他原因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时间不同而签订内容不同的协议书,后一份协议书应该是对前一份协议书内容的补充和更改。所以说,应该按照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协议书为准。现我与被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5日,原告唐薏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温某与时任盈江县湘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刘延刚签定《股份转让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即盈江县湘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刘延刚)同意将本公司及下属的二昆山铅锌矿山和选矿厂的45%股份转让给乙方(即原告和温某),该45%股权的转让价款为1260万元。在新采矿证回执办下来前,乙方暂以借款方式投入150万元。乙方按甲方要求汇款100万元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邮政储蓄卡)。剩余50万元在此后的10日内按前述的办法支付。本次款项与此前乙方借给甲方的70余万元在采矿权延期手续办理回执下来后,均视为乙方购买股权款。合同还约定,在新采矿权证回执下来后,乙方在45日内再支付转让款余款(直至付清1260万元整为止)。合同在涉及违约责任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终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条款都属于违约行为。甲方违约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款,并将甲方持有的盈江县二昆山铅锌矿山采矿证范围内的采矿权和选矿厂45%的股权赔偿给乙方;乙方违约,甲方不负责乙方任何损失,乙方还需赔偿人民币500万元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月16日向刘延刚指定的账户支付了100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条。温某也向被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皖ICP备2022001270号-17 Copyright © 2023 hh1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淮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