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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微信号码:15155224343
邮箱地址:568604729@qq.com
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原告曲福鹏,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南山,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文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曲福鹏诉被告臧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丽萍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福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南山、被告臧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福鹏诉称,2010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700元,承诺支付高于银行利息,并出具借条,后被告推诿拒付借款及利息。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28700元及利息。
被告臧文杰认可借款数额,承认支付利息的事实,愿意适当给付原告利息,现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700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后出具借条。原告自2010年5月至9月从被告工资支取8000元,现借款本金为20700元。庭审中,被告愿意还款,并愿承担利息3000元,但双方就还款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被告认可,并愿支付原告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臧文杰支付原告曲福鹏借款20700元、利息3000元,合计23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被告臧文杰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2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0年5月5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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