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蚌埠怀远律师
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微信号码:15155224343
邮箱地址:568604729@qq.com
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原告张立江,女,xx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白忠,男, xxx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樊鸿燕,女,xxx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生波,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立江诉被告樊鸿燕、高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白忠,被告樊鸿燕、高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立江诉称,2008年1月10日,被告樊鸿燕因买房需要资金,通过朋友王云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条,承诺还款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2009年1月被告樊鸿燕偿还25000元,2011年3月3日偿还5500元,剩余169500元至今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据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69500元,利息42000元,索要欠款产生的差旅费3000元及误工费2000元,共计216500元。
被告樊鸿燕辩称,2008年1月,原告张立江动员其去广西做传销,1月10日其到广西后即被张立江限制人身自由,身无分文,张立江答应借给其200000元做传销,并胁迫其出具了借条,当时只有樊鸿燕和原告、王云三人在场,因当时其没有银行卡,原告于1月14日将200000元转到王云的卡上,王云将其中69800元用于办理传销申购,1月16日王云将130020元转入被告樊鸿燕的银行卡,即自己实际拿到130020元而非200000元,后来该130020元用于做传销全赔进去了,故不同意偿还。2009年1月其给原告25000元及2011年3月给原告5500元属实。
被告高生波辩称,原告从事非法传销,诈骗樊鸿燕,其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0日,被告樊鸿燕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因本人住房资金短缺,向张立江借款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并按银行年利率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由原告将200000元转入王云帐户,再由王云支付给樊鸿燕。同年1月14日原告将200000元转入王云帐户,王云于1月16日将130020元转入樊鸿燕帐户,樊鸿燕在银行转账凭证单上亲笔注明"2008年1月14日到王帐贰十万元整,主办申购用69800元"。 2009年1月被告樊鸿燕向原告偿还25000元,2011年3月3日樊鸿燕在嘉峪关某招待所向原告偿还5500元,剩余169500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主张索要欠款产生的差旅费(含住宿及交通费)3000元,其当庭提交交通费票据,经审查,其中一张火车票(嘉峪关—成都)(价值399元)与索要欠款的时间地点相符合,其余票据均不符合;提交3张住宿费票据均非正规税务发票。原告主张误工费2000元,并当庭提交工资证明及请假条,但未提交扣发工资的证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皖ICP备2022001270号-17 Copyright © 2023 hh1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淮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