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1-5522-4343

您所在的位置: 蚌埠怀远律师

律师推荐

张冬冬律师 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微信号码:15155224343

邮箱地址:568604729@qq.com

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蚌埠怀远律师

张国振诉王留标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国振,男,1945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高峰,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留标,男,1945年9月4日生。(缺席)
原告张国振诉被告王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留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振诉称,1997年6月19日至1999年3月28日被告4次借我现金14000元,约定月息2分。10多年来我一直不间断向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269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留标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留标因烧瓷窑经张谦甫介绍于1997年6月19日借原告张国振现金1000元,约定月息2分/元;1997年6月28日借张国振现金1000元,约定月息贰分/元;1998年9月30日借张国振现金4000元,约定月息贰分/元;1999年3月28日借张国振现金8000元,该笔款当年12月30日偿还本金5000元,2001年元月18日偿还本金500元。王留标给张国振出具了条据四张。2011年3月28日询问王留标时,其认可借款14000元及偿还两次共5500元的事实,但称现在已破产,无力偿还借款,对还款时间及1999年3月28日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记不清楚。张国振称1999年3月28日的借款也约定的月息2分/元。2011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本金8500元及利息2697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条据四张及询问原、被告的笔录在卷,经开庭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依法应予保护。王留标分四次借张国振14000元,并对前三笔借款约定月息2分/元,且给张国振出具了条据四张,双方认可一致王留标已偿还本金5500元,现张国振要求王留标偿还下余本金8500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张国振称1999年3月28日的借款也是约定的月息2分/元,因该张条据上没有显示利息,王留标又对张国振所称的利息未予认可,故无法认定该笔借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留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振借款8500元及利息18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元,张国振负担50元,王留标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皖ICP备2022001270号-17 Copyright © 2023 hh1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淮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