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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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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大益,男,1946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富杰,天津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庭,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富,男,1942年5月2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周大益因与被申请人王志庭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津高民申字第014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大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富杰,王志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章,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6月11日,一审原告王志庭起诉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称,其与李富、周大益于2008年3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李富向其借款50万元,利息为日千分之十。周大益为担保人,并将其座落于塘沽区吉顺里4-1-503、塘沽区胜利街8-4-401两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现李富、周大益未能还款,起诉要求李富、周大益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律师费2.5万元。一审被告李富及周大益辩称,只在2006年向王志庭借过款35万元,并已还部分利息和本金,未在2008年3月向王志庭借50万元,周大益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6年7月6日出借人(甲方)王志庭,借款人(乙方)天津市塘沽企联商贸中心,担保人(丙方)周大益三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甲方同意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给乙方做经营使用。2、借款期限1个月,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06年8月10日止,到期一次性清偿。3、借款利息,无息。4、乙方到期不能清偿全部借款的本金时,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应偿还本息总数1%的违约利息。5、还款保证,丙方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塘沽区吉顺里4—1—503的房屋作抵押担保(房产证:塘字第070007886号),如果乙方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甲方有权处分该房产等内容。"借款到期后,乙方未还款,三方又于2006年10月11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将借款期限变更为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11月10止,该协议乙方签字处除盖有天津市塘沽区企联商贸中心公章还有李富本人签字,协议其他内容与2006年7月6日的借款协议一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还款。2008年3月10日三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李富)向甲方(王志庭)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正;二、借款期限自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6月1日;三、借款期限按日千分之十计算利息,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清借款,按欠款数额以上利息标准双倍计息,直至全部给付时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为追索此款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四、丙方同意以周大益所有的下列两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1、塘沽区吉顺里4—1—503室,房证号:塘字070007
886号;2、塘沽区胜利街8—2—401室,房证号:塘字070009116号。本协议签订后丙方负责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以担保房屋偿还,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和甲方的一切损失。担保为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同日,李富、周大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志庭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正。借款人:李富、周大益。"同日,王志庭与周大益到天津市塘沽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了塘沽区胜利街8—2—401号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抵押日期为自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6月1日止。天津市塘沽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了房地产他项权证。坐落于塘沽区胜利街8—2—4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周大益。庭审中,王志庭陈述50万元借款系前两次借款的延续,因李富借款35万元未还,所以三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50万元包括35万元本金和35万元借款的利息。李富和周大益认可50万元是前两次借款的延续,不是新的借款,但已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08年7月8日王志庭交纳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李富至今未偿还。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提供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在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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