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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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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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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会伟,男,1979年1月6日出生,住中牟县刘集乡祥府营村374号。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佳义,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航海西路帝湖花园8栋2单元11楼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有,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住中牟县官渡镇青年东路78号29排25号。
上诉人姚会伟、汪佳义、孙继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03年5月5日作出(2003)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孙继有、汪佳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郑民二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继有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2004)郑民立复字第4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孙继有的再审申请。孙继有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66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再审后作出(2008)郑民再终字第7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03)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3)郑民二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牟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孙继有、汪佳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5月24日,本院作出(
2010)郑民四终字第67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牟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姚会伟、孙继有、汪佳义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姚会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凯、汪佳义、孙继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2年10月,汪佳义因故向姚会伟借款,并用孙继有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2002年1
0月24日,姚会伟与汪佳义、孙继有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28000元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个月,自2002年10月24日至2002年11月24日;抵押房地产情况如下: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6876号,房屋坐落在中牟县城郑汴路(花桥东)北侧,建筑面积为289.93平方米。同日,姚会伟和汪佳义、孙继有在中牟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中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姚会伟颁发牟房权他字第01432号他项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孙继有,房屋他项权人为姚会伟,权利种类为抵押,权利价值28000元。合同签订后,姚会伟将借款交付汪佳义。随后,汪佳义给付孙继有7000元,孙继有向汪佳义追要下余21000元,汪佳义表示不让孙继有过问。2003年2月10日,孙继有向姚会伟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汪佳义借姚会伟28000元,之后汪佳义借给孙继有7000元,在场人有丁志强、张金山,下余21000元没给孙继有,有丁志强发下余钱。现姚会伟要求汪佳义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孙继有对上述款项以其抵押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二、孙继有抵押的房屋所占土地属集体土地性质。2003年4月28日的庭审过程中,汪佳义曾表示同意偿还姚会伟借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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