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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蚌埠市知名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蚌埠怀远律师网隶属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淮河所成立于1997年, 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拥有各种专业资质。张冬冬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各专业领域纠纷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较多各类疑难纠纷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张律师
手机号码:151552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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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3202110378645
执业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俊英,女,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城固县人,系城固县中医院护士。
委托代理人:陈玲,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城固县人,系城固县城化公司下岗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小君,男,生于1969年4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城固县人,系城固县蔬菜公司下岗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波,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城固县人,系该大队职工。
上诉人付俊英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玲、被上诉人王斌、被上诉人秦小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2月28日,秦小君以周转为由向王斌借款人民币5万元,担保人张波自愿担保,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8分。王斌多次向秦小君催要借款无果,遂于2010年7月20日起诉要求秦小君、张波偿还借款本息,同时追加秦小君前妻付俊英为本案被告。另查明,秦小君、付俊英于2010年5月7日协议离婚,并将小孩抚养及探视、财产进行了约定。秦小君下岗后多次向外放款,其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原审法院委托城固县信用联社计算借款五万元,从2008年2月28日至2010年9月2日这期间的贷款利息为18204.76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斌与被告秦小君的借款属实,担保人张波自愿担保,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过法定最高利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的相关规定,按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计算。被告秦小君对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张波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秦小君主张借款时已扣除利息4千元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无法采信。原告王斌借给被告秦小君的款项系秦小君、付俊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秦小君下岗后也向外放款,其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故被告付俊英以离婚为由不承担此笔借款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故被告付俊英主张此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秦小君、付俊英共同偿还王斌借款5万元及2倍利息36409.52元(利息算至2010年9月2日),合计86409.52元。二、张波对以上借款本息86409.52元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秦小君、付俊英、张波各承担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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